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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推广使用办法的通知

阅读次数:11发布日期:2026-02-28


穗建规字〔2026〕1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推广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工作,推广应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促进广州生态文明建设,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制定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推广使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6日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推广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加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国办函〔2025〕57 号)、《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和使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是指以建筑废弃物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回收、加工处理后,达到相关质量标准的建材产品的统称。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职能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中推广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建材推广使用等相应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推广使用的具体事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工程项目中推广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工作;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综合利用项目建设规划。

  市交通运输、林业园林、水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关于推进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工作的要求,协同实施本办法,负责职能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中推广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财政投资项目立项阶段,要求相关单位在送审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应用进行初步论述。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对生产、销售环节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成品进行监督抽检。

  区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林业园林、水务、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使用工作。

  第五条  鼓励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相关行业协会发挥服务、自律、协调和推广作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综合利用等企业提供行业自律、技术推广、质量提升、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条  对于城市更新等大型建筑物拆除工程,鼓励在建筑拆除现场采取建筑废弃物移动式处理方式,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综合利用产品,达到对应建材产品的质量标准,并优先应用于该地块及周边的建设项目。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环保、临时用水用电、处置(受纳)核准、文明施工等方面加强对现场生产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指导和支持。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收集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应用情况定期公布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纳入目录的产品应符合质量标准和环保等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造价行业协会及时采集和定期发布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价格信息。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应用指南,明确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和应用要求。

  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水务、林业园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中产品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程,依法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务工程等项目,在可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部位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数量占同类建材产品总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财政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可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部位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数量占同类建材产品总量的比例应不低于15%。

  鼓励国有企业投资开展的建设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鼓励其他各类建设项目积极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第九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普通公路、园林绿化工程、水务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项目,可以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部位包括:路面、广场、停车场、人行过道、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基础垫层、输水渠道衬砌、河道护岸、临时工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自行制定职能管辖范围内相关建设工程可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部位清单。

  第十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按规定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实施:

  (一)建设单位是落实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应用的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应用作相应论述;在工程招投标文件、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比例等要求和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按相关规范与合同要求组织验收,在验收材料中载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情况。

  (二)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载明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种类、使用部位、使用比例和技术指标。

  (三)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建立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使用台账,并纳入工程档案,对进入工地使用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按规定进行检测,不得使用检验不合格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四)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采购和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对未按规定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和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应责令施工单位及时纠正,并报告工程质量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省、市相关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和提供工程应用服务,保障产品质量;做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与原料使用记录,以及产品供应台账和检验信息记录,实行全过程管控和流向追溯,其产品出厂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鼓励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认证。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园林、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分别制定职能管辖范围内相关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监督管理措施,可采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相关建设工程中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园林、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支持和鼓励所管辖的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可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应用情况纳入信用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项目按原管理要求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推广使用办法》的政策解读.docx